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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城市经济30年30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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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山东省城市经济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城市经济学会,英文译名:SUEI(Shandong Urban Economics Institute)。(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省境内致力于城市经济研究的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推动山东城市经济学理论研究和经济建设为中心,组织和推动城市经济研究和学术交流,为促进山东城市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城市经济调查,提出发展城市经济的研究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2)围绕城市经济学科体系建设、城市科学发展、城市经济规律、城市经济开发区、城市经济文化一体化比较等方面前沿课题进行深入研究,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3)通过研讨会、论坛等形式,组织开展城市经济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4)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加强人才培训,提高城市经济管理人员水平。
(5)编辑出版有关城市经济方面的书籍、刊物、资料及出版学会会讯、建立网站等,普及城市经济知识、推广典型经验、传播国内外有关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动向。
(6)加强学会内部管理,团结城市经济领域的各种人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表彰和奖励在专业的学术研究和经济建设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理论工作者、实践工作者和学会工作者。
(8)组织专家对城市经济领域的专项课题进行研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9)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建立会员定期登记制度。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在城市经济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做出较大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团体等,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在城市经济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1)获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
(3)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八年以上,具有相当水平的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研讨和调研活动;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其主要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学会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11)对本会会员违纪问题进行处理,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人选原则上每届更新1/3左右,实践工作者的比例应不低于30%。理事会中的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公室、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各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本会理事会聘任,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聘请秘书一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拟定学会各有关方面的工作计划和规划;
(2)协调指导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3)承办理事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1)编制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2)按照理事会审定的活动计划,组织开展本专业的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3)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
(4)随时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发展方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及时提出建议;
(5)承接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咨询、调研和论证;
(6)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研讨班;
(7)加强与兄弟省(市)和省内兄弟学会及其有关专业组织的业务联系;
(8)承办学会交办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有关单位或个人资助及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咨询服务收入和活动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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